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竑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許佳惠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黃春木
林文鎮
黃中欽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1205 、15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竑共同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許佳惠共同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黃春木、林文鎮、黃中欽共同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春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 字第42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5年12月11日確定, 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 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73 號判處有期 徒刑7 月,於96年7 月2 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6年6 月25日確定;上二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1322號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以 上各案經接續執行後,於97年9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林文鎮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445 號判處 期徒刑3 月,於96年6 月4 日確定,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19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83號判處有期徒刑 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於97年10月13日確定;上二案件 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375號合併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8年2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黃中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訴字第24 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4年7 月11日確 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 第17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4年6 月10日確定;上二案 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912 號合併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95年度訴更一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5年10月 11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 刑5 月確定;以上各案經接續執行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 完畢。
二、李佳竑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康寧診 所」之醫師,而許佳惠、黃春木、林文鎮、黃中欽、張振華 、何芳蓉、邱蓓欣、陳定國、林明燕(其中張振華、何芳蓉 、邱蓓欣、陳定國、林明燕等人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則係康寧診所患者,均明知使蒂諾斯(STILNOX )、羅眠樂 錠(ROHYPNOL)係含有第四級毒品與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佐 沛眠、第三級毒品與第三級管制藥品氟硝西泮成分之安眠藥 ,且病患未親自到場實際就診,不得領取管制藥品,乃企圖 規避健保給付之藥品數量限制及衛生機關管制藥品及稽核, 以便取得較多之安眠藥品,將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姓名之人分 組,即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為許佳惠之人頭、如附表二所示 之人為黃春木之人頭、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為林文鎮之人頭、 如附表四所示之人為黃中欽之人頭、如附表五所示之人為張 振華之人頭、如附表六所示為何芳蓉之人頭、如附表七所示 為邱蓓欣、陳定國之人頭、如附表八所示之人為林明燕之人 頭,並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診斷開藥日期 ,均未實際就診領取管制藥品,李佳竑竟分別與許佳惠、黃 春木、林文鎮、黃中欽、張振華、何芳蓉、邱蓓欣、陳定國 、林明燕等人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單一犯意聯絡,各於 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診斷給藥紀錄日期,均在上址「康寧診 所」內,接續利用附表一至八所示之人頭,作為登載不實就 診病歷紀錄,以自費方式取得上揭安眠藥品,推由李佳竑製 作不實之病歷記載於業務上應製作之診療記錄單及處方箋上 ,表示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診斷 給藥紀錄日期,接受李佳竑之診斷,並開立管制藥品處方箋 予不知情之藥師王麗君(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調劑交 付各該日期記載之管制藥品品名及數量之藥物予許佳惠、黃 春木、林文鎮、黃中欽、張振華、何芳蓉、邱蓓欣、陳定國
、林明燕等人,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各該人頭本人之權 益、病歷資料之正確完整及衛生主管機關稽核管制藥品之正 確性。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100 年8 月2 日上午8 時7 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康寧診所 」實施搜索,扣得與本案相關之康寧診所電腦資料光碟1 片 、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4 本、2010日記本1 本、管制藥品 專用處分箋4 本、管制藥品醫令統計表1 頁、醫令明細表2 本、ROHYPNOL醫令明細表1 冊、診療記錄單1 冊、自費診療 記錄單3 冊、診療記錄單1 冊、使蒂諾斯膜衣錠10盒,及與 本案無直接關連之李佳竑存摺1 本、康寧診所存摺1 本、解 佳益舌下錠收支結存簿1 冊、MODIPANOL 收支結存簿1 冊、 2011日記本1 本、DESUD 醫令明細表1 冊、解佳益舌下錠6 盒等物品而查獲。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李佳竑、許佳惠、黃春木、林 文鎮、黃中欽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5 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 院卷第79頁),且所有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竑、許佳惠、黃春木、林文鎮 、黃中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審易卷第 75頁背面、第76頁,本院卷第78頁背面、第79、105 、121 、150 頁),核與證人林寶玲(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 處肆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調查卷〉第266 至267 頁 背面)、蟻敏慧(見調查卷第272 至273 頁,偵11205 卷第 8 頁)、紀泓堯(見調查卷第260 至261 頁背面、偵11205 卷第7 至8 頁)、陳定國(見調查卷第149 至153 頁背面, 他卷第11至14頁,偵11205 卷第28至30、45至46、68頁)、 王麗君(見調查卷第19至23、43至46頁,他卷第18至20頁, 偵11205 卷第43至47、第74至75、77、115 頁,偵15120 卷 第105 頁)、周明昌(見調查卷第253 至254 頁)、李松柏 (見調查卷第258 頁)吳宜柔(原名吳佳真)(見調查卷第 237 至238 頁)、童禕珊(見調查卷第240 頁)、張菊芳( 見調查卷第24 2頁)、洪儒彬(見調查卷第245 頁)、劉勇 杉(見調查卷第248 頁)、許靜怡(見調查卷第250 頁)、 李冠儀(見調查卷第226 頁)、鄭雅芬(見調查卷第228 頁 )、蘇聖峰(見調查卷第231 頁)、謝婉香(見調查卷第23 3 頁)、蔡幸櫳(見調查卷第235 頁)、李威龍(見調查卷
第222 至223 頁)、王怡文(見調查卷第207 至208 頁)、 胡美月(見調查卷第212 頁)、王玫玲(見調查卷第215 頁 )、涂永祥(見調查卷第219 至220 頁)何芳蓉(見調查卷 第79至81頁,偵11205 卷第25至26、30、44、68、76至77、 114 頁)、邱蓓欣(見調查卷第101 至105 頁,偵11205 卷 第26至28、30、46、68頁)、張振華(見調查卷第185 至18 6 頁,偵11205 卷第68、102 至103 頁)、林明燕(見偵11 205 卷第68頁,偵15120 卷第103 至104 頁)所述情節相符 ,其中被告林文鎮、黃中欽部分,並經證人即「康寧診所」 醫師即被告李佳竑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102 至105 頁),復有被告李佳竑之2011日記本(見調查卷第16 頁背面至第18頁)、證人紀泓堯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 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員工請假明細表、98年度員工出差明細 查詢、員工加班明細查詢、98年度請假明細查詢(見調查卷 第262 、264 頁)、證人林寶玲之臺北市陽明高級中學個人 請假紀錄一覽表(見調查卷第268 至270 頁)、證人蟻敏慧 之中華民國護照、國立基隆高級中學證明書(見調查卷第27 5 至278 頁)、被告許佳惠、林文鎮、黃中欽及同案被告林 明燕、張振華、何芳蓉、邱蓓欣之康寧診所就診記錄明細( 見調查卷第82至92、106 至110 、188 至190 、289 至293 頁背面、第320 、336 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98年10月19日管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調查卷第338 至 339 頁)、使蒂諾斯10公絲膜衣錠之藥品資料、羅眠樂錠1 公絲之藥品資料(見調查卷第345 至346 頁)、對於被告李 佳竑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見調查卷第158 至160 頁)在 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人頭之診療紀錄單及 自費診療紀錄單(影本並見調查卷第25至28、33、36、52、 53、56至63、65至67、70、71、74、77、78、93至100 、11 1 、113 、114 至148 、164 至180 、209 至211 、255 、 256 頁)、康寧診所電腦資料光碟1 片、管制藥品收支結存 簿冊4 本、管制藥品專用處分箋4 本、管制藥品醫令統計表 1 頁、醫令明細表2 本、ROHYPNOL醫令明細表1 冊、使蒂諾 斯膜衣錠10盒等物品可資為佐證,足認被告李佳竑、許佳惠 、黃春木、林文鎮、黃中欽前揭任意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 等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予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醫師係以醫療為業務,制作之病歷表、醫囑單及用藥紀錄 等之文書,法律上應係執行醫療業務所制作之業務上文書(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參照);又因身分或其 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
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 項並有明文。 核被告李佳竑、許佳惠、黃春木、林文鎮、黃中欽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許佳惠、 黃春木、林文鎮、黃中欽及同案被告張振華、何芳蓉、邱蓓 欣、陳定國、林明燕雖不具製作本案診療紀錄單及處方箋之 醫師資格,惟其等既分別與具該等身分關係之被告李佳竑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前揭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 1 項之規定,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李佳竑、許佳惠 、黃春木、林文鎮、黃中欽等人均係基於利用人頭以便長期 持續取得安眠藥之單一犯罪目的,而於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 緊接時間內,在同一處所,虛偽登載不實病歷資料及處方箋 ,均應係基於接續之單一犯意,利用緊接之時地,而接續地 為之舉動,各應認僅有一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惟被告李 佳竑、許佳惠、黃春木、林文鎮等人均以一接續行為登載多 人之不實就診病歷資料,因侵害數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應各從一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名論處。另被告被告黃 春木、林文鎮、黃中欽有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科刑及執 行之紀錄,可徵諸卷附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被告林文鎮本案犯行雖係始於其如事實欄一所載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即98年2 月11日)前之97年9 月17日( 詳附表三編號1 ),惟按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 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 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 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次 按行為時刑法第47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 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 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林 文鎮本案共同業務登載不實之接續犯行,係自97年9 月17日 起至100 年8 月1 日止(詳附表三),則被告林文鎮本件犯 罪之接續行為終了日(即100 年8 月1 日)既在前案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即98年2 月11日)後5 年以內,依上說明,自 仍應論以累犯,附此敘明。
㈡另被告李佳竑之辯護人雖為被告李佳竑辯稱:被告李佳竑為 醫師,平日盡心為病患看診,緩解病患病痛,對社會有相當 貢獻,本案管制藥品服用一段時間後會產生「抗藥性」,需 增加藥量使得緩解病症,法定藥量根本無法滿足病患實際需
求,被告李佳竑見病患狀況欠佳,有服用本案藥物之必要, 因而心軟開立超量藥物,雖未親自看診而於病歷上為不實記 載,惟確係因醫療目的而開立,其情應可憫恕,求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刑度(見審易卷第88至90頁),及被告許佳惠 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許佳惠辯稱:被告許佳惠所以誤觸法網, 乃係因其患有憂鬱症,於長期使用管制藥品安眠藥已上癮, 不吃會心悸,僅以自己名義就診無法獲取足額安眠藥,始藉 由不實病歷取得藥品,其動機及目的係為自己身心需要,無 其他不法之意,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求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見審易卷第82、83頁)等云。惟刑法第59條之規 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而本案之使蒂諾斯、羅眠樂錠等藥物,係含有 第四級毒品與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佐沛眠、第三級毒品與第 三級管制藥品氟硝西泮成分之安眠藥,乃具有相當之習慣性 、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 第2 項參照),是主管機關對於該等藥物之管制,除涉及個 人身體健康之保護外,並涉及國民健康之維護,進而避免社 會秩序之受影響,被告李佳竑身為醫師、被告許佳惠曾經領 用該等藥品,均無不知之理,被告李佳竑竟無視醫事法規之 律定,未盡全維護國民健康之醫師責任,以不實之人頭病歷 超額開立該等管制藥品而圖利,被告許佳惠既有疾患,而客 觀上亦非僅能不斷增量服用本案藥品外,別無醫治之途,竟 不思循正當醫療管道,刻意規避法律規定,以不法手段取得 藥物,均難認有何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 減特殊事由,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前揭 各該辯護人所請,均乏有據。
㈢爰審酌被告李佳竑身為醫師,竟無視醫事法規之律定,忽略 病患之身體健康及藥物濫用之社會危害,而以不實之人頭病 歷超額開立本案管制藥品牟利,被告許佳惠、黃春木、林文 鎮、黃中欽既均有相當疾患,而客觀上亦非僅能不斷增量服 用本案藥品外,別無醫治之途,竟不思循正當醫療管道,刻 意規避法律規定,與醫師共謀以不實人頭病歷規避藥物之管 制,除足以使其等所利用人頭本人受損害外,並影響衛生主 管機關對於管制藥品管理之正確性,及對於社會衛生秩序之 維護,均有不是,併考量其等犯後均能坦認犯行,俱有相當 之悔意,被告李佳竑於本案犯罪獲利之情形,及被告李佳竑 、許佳惠均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被告黃春木有麻 藥、竊盜、施用毒品等前科,被告林文鎮有盜匪、麻藥、詐 欺、施用毒品等前科,被告黃中欽則有麻藥、贓物、施用毒
品、竊盜等前科,素行均容有可議,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按,與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許佳惠、黃春木、林文鎮、黃中欽部分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㈣又查被告李佳竑、許佳惠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可憑,被告李佳竑固 以不實人頭病歷超額開立該等管制藥品而圖利,然究因病患 有所需求而魯莽與病患謀以不實人頭病歷規避藥物之管制; 被告許佳惠則因身有疾患,為圖方便而一時失慮與醫師謀以 不實人頭病歷規避藥物之管制,致犯本件之罪,其等犯後均 能坦承犯行,確有悔意,本院認為其等歷此偵、審訴訟程序 之教訓及科刑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李 佳竑、許佳惠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李佳竑、許佳惠均併宣告 緩刑2 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又為促使被告李佳竑、許 佳惠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彌補其犯罪 所生危害等考量,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等從 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 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李佳竑、許佳惠於緩 刑期內,應向公庫各支付新臺幣140 萬元、4 萬元,以觀後 效。再被告李佳竑、許佳惠上揭所應負擔、履行之義務,乃 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 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 明。
㈤至扣案之康寧診所電腦資料光碟1 片、被告李佳竑存摺1 本 、康寧診所存摺1 本、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4 本、解佳益 舌下錠收支結存簿1 冊、MODIPANOL 收支結存簿1 冊、2010 及2011日記本各1 本、管制藥品專用處分箋4 本、管制藥品 醫令統計表1 頁、醫令明細表2 本、ROHYPNOL醫令明細表1 冊、DESUD 醫令明細表1 冊、解佳益舌下錠6 盒、使蒂諾斯 膜衣錠10盒等物品,或與本案並無直接關連,或非屬供本案 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診療記錄 單1 冊、自費診療記錄單3 冊、診療記錄單1 冊等物,固均 屬被告李佳竑開設之「康寧診所」所有,且其中關於如附表 一至八所示之不實病歷記載部分雖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 依醫療法第70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原則上除應指定 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 年外,如醫療機構因故 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
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 繼續保存6 個月以上,始得銷燬;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 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是其性質上尚不宜逕 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5 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許佳惠之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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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診斷給藥紀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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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佳琪│97年11月5 日、98年3 月13日、4 月2 日、4 月21日、5 月13日 │
├──┼───┼──────────────────────────────┤
│ 2 │龔玉澧│97年9 月4 日、9 月15日、9 月22日、9 月29日、10月17日、10月22│
│ │ │日、11月8 日、11月24日、12月1 日、12月13日、12月25日、98年1 │
│ │ │月9 日、1 月10日、1 月17日、1 月21日、2 月16日、3 月7 日、3 │
│ │ │月17日、3 月21日、3 月23日、4 月10日、5 月5 日、6 月9 日、7 │
│ │ │月1 日、7 月31日、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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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蘇聖峰│95年10月7 日、98年8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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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菊芳│98年3 月25日、4 月4 日、4 月10日、4 月29日、5 月13日、5 月27│
│ │ │日、6 月9 日、6 月12日、7 月8 日、8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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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婉香│98年4 月1 日、4 月4 日、4 月29日、5 月12日、5 月27日、6 月17│
│ │ │日、7 月8 日、7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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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佳真│98年4月9日、8月3日、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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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蔡幸櫳│98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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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潘誠平│98年5 月13日、5 月23日、6 月27日、7 月6 日、8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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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鄭雅芬│98年5月13日、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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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齊千之│98年5 月15日、6 月17日、7 月8 日、8 月1 日、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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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童禕珊│98年5 月18日、6 月2 日、6 月26日、7 月9 日、7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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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李冠儀│98年7月10日、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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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洪儒彬│98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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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許靜怡│98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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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洪耀宏│98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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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劉勇杉│98月7月11日 │
├──┼───┼──────────────────────────────┤
│ 17│彭馨儀│98年4 月4 日、4 月29日、5 月8 日、5 月27日、6 月9 日、7 月3 │
│ │ │日、8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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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沈維達│98年4 月22日、4 月24日、5 月19日、6 月11日、7 月2 日、7 月29│
│ │ │日、7 月31日、12月18日、 │
├──┼───┼──────────────────────────────┤
│ 19│周明昌│97年9 月8 日、10月8 日、11月29日、12月4 日、12月15日、12月29│
│ │ │日、98年1 月7 日、1 月12日、1 月24日、2 月2 日、2 月14日、3 │
│ │ │月9 日、3 月21日、3 月23日、4 月7 日、5 月11日、6 月15日、7 │
│ │ │月3 日、7 月24日、12月12日 │
├──┼───┼──────────────────────────────┤
│ 20│金慧芬│97年9 月17日、11月1 日、12月6 日、12月8 日、98年1 月5 日、1 │
│ │ │月15日、1 月23日、2 月3 日、2 月25日、3 月16日、3 月23日、4 │
│ │ │月9 日、5 月9 日、5 月19日、6 月3 日、6 月27日、7 月3 日、7 │
│ │ │月27日、12月26日 │
├──┼───┼──────────────────────────────┤
│ 21│李松柏│98年3月4日、7月9日、8月1日 │
├──┼───┼──────────────────────────────┤
│ 22│謝育秦│98年7月10日 │
├──┼───┼──────────────────────────────┤
│ 23│紀泓堯│98年5 月18日、5 月30日、6 月17日、7 月7 日、7 月29日 │
├──┼───┼──────────────────────────────┤
│ 24│林寶玲│98年5 月14日、5 月25日、6 月8 日、6 月30日、7 月9 日 │
├──┼───┼──────────────────────────────┤
│ 25│蟻敏慧│98年4 月18日、5 月14日、5 月27日、6 月1 日、6 月26日、7 月9 │
│ │ │日、12月30日 │
├──┼───┼──────────────────────────────┤
│ 26│孫玲玲│98年7月11日 │
├──┼───┼──────────────────────────────┤
│ 27│陳威誠│97年9 月15日、10月1 日、10月20日、1 月8 日、11月25日、12月4 │
│ │ │日、12月10日、12月26日、98年1 月8 日、1 月12日、1 月23日、1 │
│ │ │月27日、2 月4 日、2 月12日、2 月28日、3 月6 日、4 月8 日、4 │
│ │ │月20日、5 月7 日、5 月16日、6 月23日、7 月3 日、7 月31日、12│
│ │ │月16日 │
└──┴───┴──────────────────────────────┘
附表二(黃春木之人頭)
┌──┬───┬──────────────────────────────┐
│編號│姓名 │診斷給藥紀錄日期 │
├──┼───┼──────────────────────────────┤
│ 1 │林長椿│98年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0日、11月3 │
│ │ │日、11月7 日、11月14日、11月18日、11月21日、11月24日、11 月 │
│ │ │26日、11月28日、12月3 日、12月10日、12月16日、12月23日、12月│
│ │ │29日、99年1 月5 日、1 月11日、1 月16日、1 月22日、2 月10日、│
│ │ │2月15 日、2 月27日、3 月8 日、3 月19日、3 月31日、4 月9 日、│
│ │ │4月15 日、4 月23日、4 月28日、5 月11日、5 月17日、5 月22日、│
│ │ │6 月1 日、6 月7 日、7 月6 日、7 月27日、9 月9 日、9 月17日、│
│ │ │10月8 日、10月27日、11月3 日、100 年2 月14日 │
├──┼───┼──────────────────────────────┤
│ 2 │郭安松│98年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11月2 日、11月7 │
│ │ │日、11月18日、11月21日、11月24日、12月1 日、12月5 日、12月69│
│ │ │日、12月12日、12月16日、12月19日、12月26日、99年1 月4 日、1 │
│ │ │月8 日、1 月15日、1 月30日、2 月9 日、2 月14日、2 月22日、3 │
│ │ │月6 日、3 月12日、3 月20日、3 月29日、4 月8 日、4 月13日、4 │
│ │ │月22日、4 月27日、5 月10日、5 月15日、5 月25日、6 月8 日、6 │
│ │ │月21日、6 月28日、9 月29日、10月11日、11月8 日、12月1 日 │
├──┼───┼──────────────────────────────┤
│ 3 │潘秀英│98年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8日、11月4 日、11月12日、11月16│
│ │ │日、11月19日、11 月25 日、11月28日、12月3 日、12月10日、12月│
│ │ │16日、12月18日、12月21日、12月24日、12月30日、99年1 月6 日、│
│ │ │1月12 日、1 月18日、1 月25日、2 月3 日、2 月11日、2 月17日、│
│ │ │2月18 日、3 月1 日、3 月9 日、3 月13日、3 月22日、4 月3 日、│
│ │ │4月17 日、4 月24日、4 月29日、5 月3 日、5 月12日、5 月18日、│
│ │ │5月28 日、6 月2 日、6 月2 日、6 月10日、7 月12日、7 月24日、│
│ │ │8月13 日、9 月22日、10月6 日、11月22日、12月15日、12月18日、│
│ │ │12月22日、12月25日、12月28日、100 年1 月13日、1 月20日、1 月│
│ │ │27日、2 月18日、2 月22日 │
├──┼───┼──────────────────────────────┤
│ 4 │林美麗│98年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8日、10月29日、11月4 日、11月9 │
│ │ │日、11月16日、11月19日、11月25日、11月27日、12月4 日、12 月7│
│ │ │日、12月11日、12月21日、12月17日、12月25日、12月31日、99年1 │
│ │ │月7 日、1 月20日、1 月27日、2 月12日、2 月19日、3 月2 日、3 │
│ │ │月10日、3 月15日、3 月25日、3 月30日、4 月30日、5 月7 日、5 │
│ │ │月13日、5 月19日、5 月29日、6 月4 日6 月12日、7 月2 日、7 月│
│ │ │21 日 、8 月18日、9 月27日、10月5 日、11月26日、12月3 日、12│
│ │ │月16 日 、12月21日、12月24日、12月29日、100 年1 月8 日、1 月│
│ │ │10日、1 月14日、1 月24日、2 月21日 │
├──┼───┼──────────────────────────────┤
│ 5 │黃文雄│98年10月27日、10月29日、11月5 日、11月9日 、11月14日、11月17│
│ │ │日、11月27日、12月4 日、12月7 日、12月11日、12月15日、12月17│
│ │ │日、12月22日、99年1 月1 日、1 月13日、1 月23日、1 月28日、2 │
│ │ │月6 日、2 月13日、2 月20日、3 月4 日、3 月11日、3 月16日、3 │
│ │ │月26日、4 月6 日、4 月12日、4 月19日、5 月1 日、5 月8 日 │
├──┼───┼──────────────────────────────┤
│ 6 │陳念霞│98年10月30日、11月5 日、11月12日、11月1日 、11月23日、11月26│
│ │ │日、12月9 日、12月12日、12月15日、12月19日、12月28日、99年1 │
│ │ │月2 日、1 月14日、1 月21日、1 月29日、2 月8 日、2 月21日、3 │
│ │ │月5 日、3 月18日、3 月27日、4 月2 日、4 月7 日、4 月14日、4 │
│ │ │月20日、4 月26日、5 月6 日、5 月14日、5 月20日、5 月26日、6 │
│ │ │月5 日、6 月14日、7 月1 日、7 月13日、7 月19日、9 月8 日、9 │
│ │ │月24日、10月1 日、11月24日、12月4 日、12月17日、12月20日、12│
│ │ │月27日、100 年1 月11日、1 月15日、1 月26日 │
└──┴───┴──────────────────────────────┘
附表三(林文鎮之人頭)
┌──┬───┬──────────────────────────────┐
│編號│姓名 │診斷給藥紀錄日期 │
├──┼───┼──────────────────────────────┤
│ 1 │林文藝│97年9 月17日、9 月18日、9 月25日、10月14 日 、10月18日、10月│
│ │ │20日、10月21日、10月28日、10月30日、11月5 日、12月2 日、12月│
│ │ │11日、12月16日、12月17日、12月25日、98年3 月17日、3 月30日、│
│ │ │4月27 日、4 月28日、6 月3 日、6 月6 日、6 月22日、7 月1 日、│
│ │ │7月2日、7 月11日、7 月13日、7 月16日、7 月17日、7 月18日、7 │
│ │ │月20日、7 月24日、7 月29日、7 月30日、8 月1 日、8 月10日、8 │
│ │ │月11日、8 月12日、8 月21日、8 月22日、8 月24日、9 月9 日、9 │
│ │ │月12日、99年3 月1 日、3 月3 日、3 月16日、3 月18日、3 月23日│
│ │ │、3 月29日、3 月31日、4 月3 日、4 月5 日、4 月8 日、4 月14日│
│ │ │、4 月14日、4 月23日、4 月27日、5 月4 日、5 月13日、5 月21日│
│ │ │、5 月24日、5 月28日、6 月2 日、6 月5 日、6 月19日、6 月22日│
│ │ │、6 月28日、7 月1 日、7 月5 日、7 月20日、7 月26日、8 月10日│
│ │ │、8 月11日、8 月13日、8 月18日、8 月20日、8 月31日、9 月1 日│
│ │ │、9 月3 日、9 月7 日、9 月28日、10月5 日、10月6 日、10月12 │
│ │ │日、10月20日、10月29日、11月13日、11月24日、12月1 日、12月4 │
│ │ │日、12月14日、12月24日、100 年1 月6 日、5 月20日、7 月4 日、│
│ │ │7 月9 日、7 月12日、7 月20日、7 月21日、7 月23日、7 月25日、│
│ │ │7 月29日、8 月1 日 │
├──┼───┼──────────────────────────────┤
│ 2 │林佳樺│99年5 月1 日、5 月5 日、5 月10日、6 月3 日、6 月15日、6 月24│
│ │ │日、7 月7 日、7 月13日、7 月23日、8 月3 日、10月1 日、10月13│
│ │ │日、10月16日、12月11日、12月28日、12月31日 │
└──┴───┴──────────────────────────────┘
附表四(黃中欽之人頭)
┌──┬───┬──────────────────────────────┐
│編號│姓名 │診斷給藥紀錄日期 │
├──┼───┼──────────────────────────────┤
│ 1 │王平 │99年4 月14日、5 月5 日、5 月24日、5 月25日、6 月18日、7 月17│
│ │ │日、7 月21日、7 月27日、7 月31日、8 月3 日、8 月5 日、9 月7 │
│ │ │日、9 月10日、9 月15日、9 月21日、9 月23日、9 月25日、9 月30│
│ │ │日、10月2 日、10月5 日、10月8 日、10月12日、10月13日、10月15│
│ │ │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21日、10月23日、10月26日、10月28│
│ │ │日、11月1 日、11月3 日、11月5 日、11月8 日、11月11月、11月16│
│ │ │日、11月22日、11月25日、12月11日、12月15日、12月17日、12月20│
│ │ │日、12月22日、12月24日、12月27日、12月30日、100 年1 月1 日、│
│ │ │1 月4 日、1 月6 日、1 月8 日、3 月30日、4 月7 日 │
└──┴───┴──────────────────────────────┘
附表五(張振華之人頭)
┌──┬───┬──────────────────────────────┐
│編號│姓名 │診斷給藥紀錄日期 │
├──┼───┼──────────────────────────────┤
│ 1 │張振雄│99年12月29日、100 年1 月5 日 │
└──┴───┴──────────────────────────────┘
附表六(何芳蓉之人頭)
┌──┬───┬──────────────────────────────┐
│編號│姓名 │診斷給藥紀錄日期 │
├──┼───┼──────────────────────────────┤
│ 1 │夏豔華│99年8 月31日、9 月10日、10月13日、10月23日、11月3 日、11月13│
│ │ │日、11月23日、12月4 日、12月14日、12月24日、100 年1 月5 日、│
│ │ │1月15 日、1 月25日、2 月4 日、2 月14日 │
├──┼───┼──────────────────────────────┤
│ 2 │涂永祥│98年8 月29日、9 月8 日、9 月18日、9 月28日、10月8 日、10月19│
│ │ │日、10月29日、11月9 日、11月19日、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1│
│ │ │日、12月31日、99年1 月11日、1 月21日、2 月1 日、2 月11日、2 │
│ │ │月22日、3 月4 日、3 月15日、3 月25日、4 月5 日、4 月15日、4 │
│ │ │月26日、5 月7 日、5 月17日、5 月28日、6 月8 日、6 月18日、6 │
│ │ │月29日、7 月9 日、7 月22日、8 月2 日、8 月12日、8 月23日、9 │
│ │ │月3 日、9 月13日、9 月23日、10月4 日、10月14日、10月25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