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14號
KLDA,102,交,14,201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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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陳良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3 第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
  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原告應補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收受該
  裁決書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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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