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2號
KLDV,102,重訴,22,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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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王彥華
原   告 王彥鈞
前列王彥華王彥鈞共同
兼法定代理 李雅利
人           樓
原   告 李雅利
原   告 王兆祥
原   告 王李碧霞
前列王兆祥王李碧霞共同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政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政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萬玖
仟零肆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拾陸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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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