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被 告 徐子軒(原姓名徐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 000巷00號,有戶 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