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7號
KLDV,102,訴,127,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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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蔡寶菊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美燕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俞美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伍仟
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
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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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