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9號
KLDV,102,補,109,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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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 萬
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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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