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坪、吳合謦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林振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
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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