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740號
KLDV,102,基小,740,201304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740號
原   告 陳少澤(原名陳韋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白勝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