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沈里坽 被 告 乙○○ 丙○○ 丁○○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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