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211號
KLDV,102,基小,211,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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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11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魏嘉建
被   告 花詩婷即花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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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