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88號
KLDV,102,司促,3788,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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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鴻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
    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
  (二)債務人於89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
    發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2年1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98,989元
    未為清償(含年費1,280元、消費款83,015元、預借現金
    96,167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82,926元、已到期之利
    息17,945元及違約金17,656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262,108元自9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0.5計算
    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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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