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辟偉
陳世雄
徐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辟偉前就讀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時
,邀同債務人陳世雄及徐素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66,316元,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息。
(二)、詎債務人陳辟偉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7日起,即
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1,371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
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陳世雄及徐素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素華、陳│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61371 │世雄、陳辟│0月27日起 │2月07日止 │ │
│ │元 │偉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2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素華、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371 │世雄、陳辟│1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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