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58號
KLDV,102,司促,3358,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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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連德民
      連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連德民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連建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723元
    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息。
  二、詎債務人連德民於民國101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16,49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連建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建和、連│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16493 │德民   │0月03日起  │3月0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3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建和、連│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493 │德民   │1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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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