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5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輝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0年9月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3,460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886元。
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0
年9月7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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