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林達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
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債務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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