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逸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毒偵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蘇逸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