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陳奇彰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複代理人 鄧羽𪬃律師被 告 王建國訴訟代理人 王福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0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