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3號
CYDV,102,重訴,13,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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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奇彰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複代理人  鄧羽𪬃律師
被   告 王建國
訴訟代理人 王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0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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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