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張盛傑
法定代理人 張文憲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複代理人 廖道城律師
被 告 張議元
朱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及與訴外人李春旭和解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