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8號
CYDV,102,訴,118,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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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聰順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湘陵律師
被   告 翁福坤
      林登科
受 告知人 陳月霞
      曾華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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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