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莊榮勝
原 告 莊陳羽
被 告 莊忠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忠夫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莊忠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60,000元,應繳裁判費34,26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764 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