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8號
CYDV,102,補,118,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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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侯清利
      侯景鴻
      侯金德
      侯彥博
      侯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海礪等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
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
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自應依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
之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及訟爭派下
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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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