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2年度,7號
CYDV,102,司法,7,2013041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馬大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捐助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捐助組織章程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暨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總會捐助組織章程有不完全之處,故必 須申辦章程變更,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 會總會捐助組織章程第11條至第15條、暨第17條如附表所示 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又依據主管機關內政部102年4月12日台內 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意旨,除章程第5條第4款、第6條、 第9條、第10條、第23條外,該章程其餘條款之修訂,未違 設立目的宗旨,並經該法人第16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主管機關內政部無意見等語,是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因第1至3條、 第5條、第16條、第18至23條,僅係涉及文字變更(財團改為 總會) 、分事務所之設立、財產總額、標點符號之增加、會 計年度起迄日等內容,並非屬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 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 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 請,尚難准許。另查,該章程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



條有關董事長及董事之產生方式,其規定內容並不一致,故 此部分之聲請變更,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