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57號
CYDV,102,司拍,57,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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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姿君
相 對 人 陳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登源於民國99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0年10月15日,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 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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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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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埤子│ │377-52 │建│60 │全部 │ │
│ │ │ │頭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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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