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
債 權 人 蔡素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明村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鍾明 村住居於高雄巿前鎮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戶役政資料 電子閘門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