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02年度,4號
CYDV,102,他,4,2013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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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寬銐
上列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本
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此為應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裁定限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3 月7 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 告人迄未向本院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抗告人既未遵期補正,其抗 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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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