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永昌
被上訴 人 陳經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 人 柯馨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2,04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