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7號
CYDV,101,重訴,27,2013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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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張意青
      林銘洲
      江志生
      李嘉苓律師
      陳澤嘉律師
      蔡碧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豪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蕭令宜」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建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蕭令宜 」之記載,應係「林建宏」之誤,有嘉義市政府101年10月 22日府人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可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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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