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61號
CYDV,101,訴,561,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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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侯淦淙
被   告 侯志忠
      侯清木
      侯智文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真主
被   告 陳侯寶玉
      侯天泰
      侯陽隊
      曹侯淑姬
      侯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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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