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侯淦淙被 告 侯志忠 侯清木 侯智文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陳真主被 告 陳侯寶玉 侯天泰 侯陽隊 曹侯淑姬 侯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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