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 告 沈宗興被 告 沈文德 沈文祥 蕭翠粉 沈宗達 沈綺紋訴訟代理人 林沂州被 告 沈綺紅 沈綺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