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60號
CYDV,101,家訴,160,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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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沈宗興
被   告 沈文德
      沈文祥
      蕭翠粉
      沈宗達
      沈綺紋
訴訟代理人 林沂州
被   告 沈綺紅
      沈綺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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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