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文凰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漢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3月26
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一審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訴訟事件,曾 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月2日以101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乙節,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救字第1號卷宗查明無誤 。而前開給付資遣費事件,嗣經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 102年3月26日判決在案,聲請人即原告對前開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基此,聲請人提起上訴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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