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漢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鳳玲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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