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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48號
CYDV,100,訴,648,2013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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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徐耿達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陳王省
      陳惠熏
      陳惠琴
      陳昇宏
      王陳金戀
      李陳金月
      陳清文
      陳德枝
      陳清源
      陳振榮
      麥國雄
      麥國昌
      麥國山
      陳麥玉琴
      麥玉美
      麥玉靜
      麥翁雪花
      陳麥枝香
      麥枝梅
      麥春來
      麥宏吉
      王麥明絹
      王黃阿或
      王坤戊
      洪王素英
      王素惠
      王振發
      陳吳烏西
      陳王靜
      王桃
      蔡寶清
      蔡株泳
      蔡麗華
      蔡美華
      蔡麗雪
      蔡采晏
      余蔡雪
      余慶興
      余慶賢
      余慶隆
      余慶豊
      吳余秀梅
      余相嫻
      葉素蕊
      余沼樟
      余謙鋐
      余竺玲
      余文貴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三頁主文中第一項關於之「余素蕊」應更正為「葉素蕊」、第五頁關於「麥惙、麥及」之記載,應更正為「麥掇、麥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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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