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36號
CYDM,102,聲,336,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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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旺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旺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賴旺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 二年五月二十日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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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