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48號
CYDM,102,易,248,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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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世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世庭與告訴人蔡明正於民國102年1月 22 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成功街與西門街口「福 義軒」店前,因買賣「福義軒」蛋捲生意之競爭關係而發生 激烈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之處所,公然怒罵告訴人「妳娘咧,么八吵(台音 )」、「妳娘,臭雞巴(台音)」等穢語,足以貶損告訴人 之人格評價及名譽。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謝世 庭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蔡明正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紙在 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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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