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秀美
汪惠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澤嘉律師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方梅珍
溫明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林唐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5日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本件具有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之「不合第449條所定 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情事,而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應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上揭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