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8號
CYDM,101,易,28,2013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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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君翰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古清華律師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胡名孝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吳冠彣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檢察官到庭欄(據上論斷欄之後)內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之主文與原本不符時, 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又若係無罪判決,即以其理由有 無論及為準,要與當事人欄自訴人或公訴人之記載無涉。故 若漏載公訴人檢察官何人到庭時,非不得以裁定更正(最高 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判決參照)。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檢察官到庭欄內漏未載明到庭之 檢察官,參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更正如主文。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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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