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2號
NTDV,102,除,32,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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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雄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秋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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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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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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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1月30日 │85,257元 │ER0000000 │ │
│ │司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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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