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7號聲 請 人 余國清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俊卿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期。 ㈡請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 日。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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