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王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姚本燕.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姚本燕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姚本燕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第一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承認繼承;被繼承人姚本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姚本燕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姚本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 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 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 ,應向其住所地所在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退除役官兵 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為民法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姚本燕(民國十年七月十五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 縣竹山鎮○○路○○○號)係經國防部核准退除役官兵,由 聲請人輔導之單身榮民,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死亡, 在臺無法定繼承人,遺款現存於臺灣銀行國庫保管,此有死 亡證明書、榮民基本資料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足稽,依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 責,故依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為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項。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