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2年度,1號
NTDV,102,司家催,1,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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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鳳娥
相 對 人 呂明山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呂明山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呂明山(男,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九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仁愛鄉○ ○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呂明山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呂明山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 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 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呂明山於八十二年十月 二十日離家外出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仁愛分局親愛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 近二十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受( 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 紀錄、現無出境情事、勞保已於八十二年間退保、全民健保 投保單位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等件在卷為憑。另經 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已失蹤 約二十年,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投 仁警偵字第○○○○○○○○○○號函暨所附呂周祥施道 生、林有德、林葉秀蘭之查訪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一件附卷可佐。綜上 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



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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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