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3,816,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42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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