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606號
NTDM,101,易,606,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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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鐘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3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瑞鐘於民國89年11月18日與蕭美珠以 共同發票人之身分,向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票1 紙,嗣被告尚賸 餘5 萬9788元尚未清償,告訴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 票裁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票字第9782號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其後告訴人以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8497號 強制執行,因查無被告現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告訴人因而 取得5 萬9788元之債權憑證。嗣告訴人於98年9 月9 日,因 發現被告有坐落南投縣中寮鄉○○○段000 ○0 地號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六分之一應有部分可供執行,即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17476 號強制執行, 查封拍賣被告所有系爭土地,後因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執行 ,本院核發債權憑證與告訴人,並於99年7 月7 日塗銷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查封登記。詎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 際,與其子張進恩張進喜基於意圖損害告訴人債權之犯意 聯絡,由張瑞鐘於101 年1 月31日將系爭土地之六分之一應 有部分以虛偽買賣與其子張進恩張進喜之方式,移轉登記 與張進恩張進喜,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債權,而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6 條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又 被告因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於101 年11月16日本院審理中, 告訴人具狀撤回對於被告毀損債權罪之告訴一節,有刑事陳 報狀在卷可憑。是告訴人對被告本件毀損債權之告訴,業經 告訴人撤回,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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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