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448號
TNEV,102,南簡,448,201304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48號
原   告 郭益祐
被   告 殷豪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 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102 年4月18日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份 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