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218號
TNEV,102,南小,218,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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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21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吳修東
被   告 蘇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1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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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