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陳智亮即美上美皮膚科診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
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4 月8 日102 年度訴字第180 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