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9號
聲 請 人 許富雄
何坤
黃月雲
廖本全
林青蘭
周奕成
高成炎
共 同
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
張喬婷律師
蔡雅瀅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聲 請 人 徐正成
陳柏志
施逸翔
邱伊翎
賀光卍
潘翰聲
共 同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張譽尹律師
蔡雅瀅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聲 請 人 郭慶霖
李菁桔
史英
馮喬蘭
林長茂
黃俊傑
共 同
代 理 人 戴雯琪律師
吳磺慶律師
蔡雅瀅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聲 請 人 賴文誠
徐阿南
許金珠
李卓翰
崔愫欣
李秀容
共 同
代 理 人 黃豐玢律師
趙懷琪律師
蔡雅瀅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春鴻(主任委員)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劉恩廷律師
何恭旻
參 加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重球(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以下簡稱核二廠)一號機組第22次大修計畫,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執行機組降載,同年月23日發現反應爐支撐裙板 內圈錨定螺栓1 支斷裂,24日清查剩餘119 支螺栓,2 支近 乎斷裂,4 支超音波檢測發現裂紋顯示。經被告派員執行初 步視察、專案視察,及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技術 性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臺電公司提出說明和補充,以螺 栓更換、檢查、評估作業,可以確保整體結構之安全。臺電 公司於101 年6 月18日檢送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之大修 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經被告核准同意核二廠一號機進 入臨界;於101 年6 月20日檢送完成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之 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亦經被告同意核二廠一號機 組併聯。原告對於被告核准核二廠一號機進入臨界及機組併 聯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並提起 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核二廠為臺電公司所屬電廠,本院認為本件停止執行 聲請事件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 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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