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1年度,117號
TPBA,101,訴更一,117,2013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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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福林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
,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11
7 號判決均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及最
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0則決議:「…如一
部勝訴,一部敗訴,兩造均上訴,應各徵收1 件裁判費。」之意
旨,應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對上訴人徵收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 元,扣除上訴人
前已繳納之抗告費用1,000 元,上訴人尚應繳納5,000 元。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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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