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962號
TPBA,101,訴,1962,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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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良(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劉昌坪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振川(主任委員)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天健
 陳苡婷
參 加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來成(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公司)因不服招標機關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就「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第CJ02 標金門大橋工程」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被告提出 申訴,經被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民國101 年11月16日訴00 00000 號申訴審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訴 不受理」,嗣得標人即原告於101 年12月14日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並聲明撤銷被告上開審議判斷。是本件訴訟之結果, 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榮工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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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