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656號
TPBA,101,訴,1656,2013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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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莊木貴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蔣偉寧(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參 加 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張哲琛(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金壽豐(院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炎松(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退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銓敘部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原係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副教授,申經被告教育部准 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退休,惟對於原告73年7 月2 日至74 年4 月21日任職交通部電信研究所(嗣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又改名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 研究院),及75年7 月2 日至79年1 月9 日任職國防部軍備 局中山科學研究院等年資,均未採計為原告之退休年資,亦 即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銓敘部、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 研究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輔助被告教育部之必要,自 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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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