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2年度,85號
TPEV,102,北簡聲,85,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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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鑫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庚己
相 對 人 仰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新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訴訟費用之證書、計算書正本一份、並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7530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8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除確定部份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三,餘由聲請 人負擔。茲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確定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額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 ,向本院提出訴訟費用之證書(繳費單據)、計算書正本一 份、並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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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